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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作者: 系统管理员 于 2024年06月04日 发布在分类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 / 期货经纪业务 ,于 2024年06月04日 编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1〕24

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等有关规定,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现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商品期货、商品期权、股指期权合约。参与股指期权的交易目的限于套期保值交易。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13日

证监会公布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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