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查询码: 00000025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作者: 系统管理员 于 2024年05月16日 发布在分类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 / 资产管理业务 ,于 2024年05月16日 编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71 


 

  现公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01230日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规范私投资基(以简称私基金活动投资者当事人合法私募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险,根据《证投资基金法《私募投监督管暂行下简称私募法律法 制定规定 

  第二 在中证券投基金业协(以下称基金业依法登记的私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适用本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登记单位或个人得使基金管理或者近名称行私募金业活动行政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基金管人不直接或间接事民间担保租赁借贷信中介等任何私募金管理冲突或无关证券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基金管人的资人不有代持循环过多复杂等隐瞒关关系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第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布告、传单、短信、即时通讯工具、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基金的资者数累计得超《证投资金法《公《合企业律规定特定数基金份人应当合格资者且金份额让后人数应符合本条规院金管理部监管的法发行资产理产品境外机投资者币合机构投《私办法三条规的合投资 不再穿透核查终投资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 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私募基金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该私募基金实缴金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 基金管人及其从人员从私募金业 不得有列行为 

  (一)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将其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私募基金财产,将不同私募基金财产混同运作,或者不公平对待不同私募基金财产; 

  (二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三)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四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五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 

  (七)直接或者间接侵占、挪用私募基金财产; 

  (八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九)利用私募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自身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非法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十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一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二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 

  第十 私募金管理管理的私基金不直接或者资于国禁止者限制资的项,不合国家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场投资除外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基金管人及出资人实际控托管基金销机构其他私基金服机构记备案息及他信息有虚假性陈重大遗,并当按照定持续行信披露和送义务 确保所提交信材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从严监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和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基金业协会依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 加强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对违反本规定的,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 本规定自发布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符合本规定,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九) 项、第十一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二)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项、第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处理,基金业协会可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不得新增此类投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算。 



 历史版本

修改日期 修改人 备注
2024-05-16 13:37:31[当前版本] 系统管理员 创建版本

期货法规数据库系统 -V 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