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6 16:50:07 版本 : 关于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 指引》相关条款进行说明的通知
作者: 系统管理员 于 2024年07月16日 发布在分类 /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规则 / 风险管理子公司 下,并于 2024年07月16日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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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协字〔2021〕83 号

    各期货公司及风险管理公司:

    今年年初,证监会修订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为此,协会对《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说明:《指引》第四十二条关于“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任除董事、监事之外的职务”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与《办法》最新相关要求保持一致,即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风险管理公司兼职将不受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1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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